(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炳威与黄笑娟、誉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威,黄笑娟,誉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炳威,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笑娟,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誉广海,男,1972年9月1日撤诉,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炳威与被执行人誉广海,黄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誉广海,黄笑娟应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4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笑娟及誉广海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共三间房屋,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誉广海、黄笑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正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