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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郭玉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郭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1300号原告:张红伟,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被告:郭玉华,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原告张红伟与被告郭玉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伟、被告郭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玉华依法支付原告欠款3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2日被告郭玉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补交鑫佳源钢材市场D区6号房租,2014年11月18日鑫佳源钢材市场D区6号房租到期,被告需要支付该房屋押金2500元,被告又向我借款2500元,以上共计32500元。之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郭玉华辩称,我的确欠原告32500元,但其中30000元是欠原告的房租,2500元我与原告各自承担的租房押金。我同意偿还原告的欠款32500元,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2日被告郭玉华给原告张红伟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认借到原告现金30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郭玉华给原告张红伟出具了借条一份,同意承担租房押金2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玉华共计欠原告张红伟32500元,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偿还该笔欠款的具体期限,但是在原告提出要求支付欠款时,被告应该及时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玉华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伟欠款325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郭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灵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