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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蒋国平、沈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蒋国平,沈英英,周会根,潘艳丽,沈文华,湖州织里国平布行,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湖州织里俊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026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北路337号。代表人:张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永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该支行员工。被告:蒋国平,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被告:沈英英,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被告:周会根,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潘艳丽,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文华,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湖州织里国平布行。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中60号。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金丰源工业园标准厂房一幢(4号楼B2b)。法定代表人: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织里俊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阿祥路1388号金丰源工业园3幢一层东。法定代表人:吴森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诉被告蒋国平、沈英英、周会根、潘艳丽、沈文华、湖州织里国平布行、湖州小矮人制衣有限公司、湖州织里俊璐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鸿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