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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71号罪犯樊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樊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樊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樊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