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洪波与赵波波、邓伟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波,赵波波,邓伟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912号原告:陈洪波(反诉被告)。被告:赵波波(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桑劲松,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甜,系被告赵波波妻子。原告陈洪波与被告赵波波、邓伟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发明了一种“无氢气撑杆直立广告气球装置”空飘,2015年9月4日被告赵波波要求加盟使用本产品,产品发到陕西省西安市正荣广告庆典有限公司使用。签订合同后,被告未派人到原告处学习。2015年9月15日,被告赵波波以资金紧张为由写下欠原告加盟费4.5万元的欠条一张,被告邓伟甜担保签字。2016年3月27日,被告赵波波向原告新订购50套专利产品,每套500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交定金0.5万元。同年4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以便原告发货,被告赵波波说不要所订的50套专利产品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6.5万元。被告赵波波的反诉请求是:1、请求依法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订立的《无氢气撑杆直立广告气球装置专利加盟合同》;2、判决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因订立《无氢气撑杆直立广告气球装置专利加盟合同》所支付的加盟费69000元;3、判决本案的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无氢气撑杆直立广告气球装置专利加盟合同》,约定专利产品授权加盟期限为十年即加盟期至2024年9月28日止;加盟费为125000元,实际为110000元;专利产品授权区域为陕西省西安市等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共计给付反诉被告加盟费、保证金等85000元,减去反诉原告购买了反诉被告10套产品计价5000元,反诉原告实际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80000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无氢气撑杆直立广告气球装置专利加盟合同》中的专利产品因政府文件明令禁止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解除。反诉被告专利权过期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氢气撑杆直立广告气球装置专利加盟合同》的签订方甲方是湖南省东安县佳意庆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维,乙方是陕西正荣广告庆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波波。原告暨反诉被告陈洪波与被告暨反诉原告赵波波均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当纠纷发生后,该案的诉讼主体应当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诉讼,而不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诉讼。原告陈洪波的起诉与被告赵波波的反诉均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暨反诉被告陈洪波的起诉;二、驳回被告暨反诉原告赵波波的反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和反诉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俊罡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