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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申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申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177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万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宋申乾,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申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