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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鑫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天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鑫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天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3606号原告深圳市亿鑫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村帝玮路2号鑫安科技园G栋1楼。被告东莞市天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向成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鑫模胚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