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9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梅与被执行人于海彬、祝善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梅,于海彬,祝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梅,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建乡同贺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56********。被执行人于海彬,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建乡同喜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6********。被执行人祝善平,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建乡同喜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2********。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杨桂梅与被执行人于海彬、祝善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