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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劲游与罗增福杨本莲等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劲游,罗增福,杨本莲,罗勇,刘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355-5号申请执行人:张劲游,男,1958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罗增福,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杨本莲,女,汉族,1964年1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刘婷玉,女,汉族,1987年4月27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劲游与被执行人罗增福、杨本莲、罗勇、刘婷玉国内仲裁��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增福、杨本莲、罗勇、刘婷玉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劲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婷玉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3幢附1号1439号的房屋系本院首轮查封且无抵押,经三次拍卖,第三次以210712元的价格由艾小玲竞得。我院于2015年12月11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增福的银行存款80841元支付给申请人。两次共缴纳了3982元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廉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