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后东升与姚启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东升,姚启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668号原告:后东升,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商城县地税局干部,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姚启阔,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商城县国税局干部,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后东升与被告姚启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启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后东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4日,被告以其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年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款无着,遂诉至法院如诉请。被告姚启阔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姚启阔向原告后东升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超期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启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后东升借款5万元,同时从2016年4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承担超期占用利息至清偿借款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姚启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影审 判 员 李立林人民陪审员 罗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