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俭诉史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史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789号原告:张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俭诉被告史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俭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张俭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