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晓强与天津市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强,天津市联通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974号原告张晓强,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孙晓君(原告之妻),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天津市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强与被告天津市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纠纷,原告张晓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晓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强负担。审判员  孔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