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0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纪友,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3月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现服刑于辽宁省辽阳市第二监狱,2016年6月15日被押解回丹东市。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石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小学文化,无职业。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3月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懿盈,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中专文化,无职业。2016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门广振,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刁照文,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3月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门广振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征中、乔馨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晚,被告人赵懿盈、宋纪友、刁照文三人在丹东市元宝区“三炮烧烤店”吃饭。席间,赵懿盈与邻桌女子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宋纪友与徐某某的男友被害人卢某因此发生争执。宋纪友遂打电话找来被告人石磊、门广振帮忙打仗。随后,被告人石磊、门广振赶到现场,被告人宋纪友、赵懿盈指使同伙殴打被害人卢某。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宋纪友用拳头殴打卢某,被告人石磊用刀砍伤卢某,被告人赵懿盈搧卢某两个耳光,后用塑料凳子殴打卢某,被告人门广振用塑料凳子、啤酒瓶子殴打卢某,被告人刁照文用啤酒瓶子殴打卢某,造成被害人卢某左肘皮裂伤、左尺骨近端骨折、头皮裂伤、前胸部皮裂伤、右腕部皮裂伤。经丹东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体表瘢痕,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共赔偿卢某人民币110000元。2013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门广振驾驶辽FK某号小型轿车沿2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同兴加油站路段时,因忽视瞭望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卢某乙撞倒在路边积水处,致其当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门广振立即让朋友卢某甲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门广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门广振赔偿卢某乙家属人民币5913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的供述,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丛某某、隋某某、王某、林某某、毕某某、姜某某、卢某甲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验伤诊断书及住院病志,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超声波检测报告,听取被害人意见笔录,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门广振、刁照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纪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门广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石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懿盈、刁照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门广振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聚众斗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犯交通肇事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犯聚众斗殴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均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2日晚,赵懿盈、宋纪友、刁照文三人在丹东市元宝区“三炮烧烤店”吃饭期间,赵懿盈与同在该烧烤店吃饭的邻桌女子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宋纪友见状也与徐某某男友被害人卢某发生争执。遂即,宋纪友给石磊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打仗,石磊又将此事告知门广振。随后,石磊、门广振赶到现场,宋纪友、赵懿盈指使同伙殴打卢某。在撕打过程中,宋纪友用拳头殴打卢某,石磊用刀砍伤卢某,赵懿盈搧卢某两个耳光,后又用塑料凳子殴打卢某,门广振用塑料凳子、啤酒瓶子殴打卢某,刁照文用啤酒瓶子殴打卢某,造成卢某左肘皮裂伤、左尺骨近端骨折、头皮裂伤、前胸部皮裂伤、右腕部皮裂伤。经丹东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体表瘢痕,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共赔偿卢某人民币110000元。2013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门广振驾驶辽FK23**号小型轿车沿20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同兴加油站路段时,因忽视瞭望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卢某乙撞倒在路边积水处,致其当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门广振立即让朋友卢某甲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门广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门广振赔偿卢某乙家属人民币591300元。2016年5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丹东市火车站将被告人门广振抓获。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刁照文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懿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将正在辽宁省辽阳市第二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宋纪友押解回丹东市。2016年7月4日,公安人员在辽阳市灯塔县辽阳第一监狱门前将被告人石磊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卢某的陈述,2013年7月2日,我和我女朋友徐某某在我开的三炮烧烤店门外吃饭。当时徐某某带着一条小狗,和我邻桌的一个女人(赵懿盈)带着的小狗一起玩,赵懿盈就对我家狗说了句是谁家的破狗,徐某某回了句“傻子”。赵懿盈听了就打了徐某某一耳光,徐某某要还手,我怕她吃亏,也怕影响我店里的买卖,我就拉住她让她到我车里躲避一下。这时赵懿盈看我们好欺负,就继续没完没了地骂我们,她身边一个叫“友子”的男人(宋纪友)也要上来打我,毕某某就上前劝阻他,将他拉到马路对面。这时,我朋友王某过来坐到我旁边,过了一会儿丛某某和他朋友隋某某也来到了我的烧烤店,丛某某得知我跟赵懿盈有争执,就也跟赵懿盈争执起来。然后过来了两个男人,一个手中拿把砍刀(石磊),还有一个稍胖一点(门广振),宋纪友指着我对他们两个说“给我打那个戴帽子的男人”,他们俩就奔过来打我,门广振用凳子打我,石磊用刀砍我,我就用凳子还手打他俩。丛某某见我被打,就拿酒瓶子打了门广振头一下;然后门广振又捡起一个酒瓶子打在我头上,还有个穿半截袖的男人用酒瓶砸到了我身上,赵懿盈也拿塑料凳子来打我的头,宋纪友也冲过来用拳头打我好几下。我没有让徐某某叫人来打架,我是后来才知道丛某某和隋某某以及王某是徐某某叫来的。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我和我对象(卢某)在三炮烧烤店吃饭,我当时带了一条狗,和邻桌的一个女人(赵懿盈)也带着的一条狗一起玩。过了一会儿,我听赵懿盈说“她的那个是什么破狗”,我也说了一句“傻的”。接着,赵懿盈就站起来指着我骂我,并给了我一巴掌,卢某就和她理论,她身边的高个男人(宋纪友)就和卢某吵了起来。宋纪友被人拉开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两个男人,一个手中拿着西瓜刀(石磊),一个手里拎着啤酒瓶子,宋纪友对他俩说“给我打那个戴帽子的男的。”随后石磊就拿刀砍卢某,拿酒瓶的男人也上去拿碎酒瓶子捅卢某,然后宋纪友也上去对卢某拳打脚踢。随后,他们三个就都跑了。丛某某、隋某某、王某是我用手机打电话叫他们三人来现场的,我害怕卢某被打。3、证人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晚上9时许,我接到一个电话,我不记得是卢某还是他女朋友徐某某打来的了,电话里说卢某在三炮烧烤和人吵起来了,让我过去看看,然后我就过去了。到了三炮烧烤后,我看到卢某在和一个女人(赵懿盈)争吵,我就过去想问问怎么回事,然后我也和赵懿盈吵了起来。这时三炮烧烤店的老板毕某某和他媳妇把我拉到一边,对方一个男人(刁照文)过来和我说女人吵架咱们别掺合。我和刁照文正聊着这件事时,过来了一辆白色轿车,车上下来一个人(门广振),这时赵懿盈就冲卢某去了,把卢某的帽子打掉在地上,大家就把赵懿盈拉走了。这时不知从哪又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人(石磊)手里拿着一把刀,还有一人(宋纪友)手里没拿东西,三个男人一起要过去打卢某,门广振和赵懿盈冲到了卢某面前,我一看要打起来了,就从地上一手拿了一个酒瓶子冲过去;赵懿盈打了卢某两巴掌,门广振用凳子砸卢某,我就用啤酒瓶子砸了门广振的后脑部,然后对方一个男人(王长木)上来打我,我倒在了地上。王磊拿刀砍卢某,其他人拿啤酒瓶子和凳子打,我看对方人太多就跑了,王长木追了我一会儿就不追了。4、证人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10时许,我朋友卢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开的三炮烧烤店,说有人要打他,让我去看看。我到了三炮烧烤店后,和卢某坐在一起,邻桌的一个高个男人(宋纪友)在那骂卢某,我劝卢某不要和他吵架,一些朋友就把宋纪友拉到一边去了,和宋纪友一起的一个女人(赵懿盈)还在那骂卢某,还上来撕扯卢某,我就上去拉架。接着,从头道桥方向来了两个男人(石磊、门广振),都是宋纪友的朋友,宋纪友对他俩说:“就打戴帽子的那个男人。”他们三人就一起上来打卢某,石磊拿了一把三十厘米的西瓜刀朝卢某身上砍,另有一个男人拿一个酒瓶子朝卢某身上砸,瓶子摔到地上后,他又捡起酒瓶子朝卢某身上捅。他们三个打完后就跑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晚9点半,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卢某在三炮烧烤店吃饭和人吵架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在10时许到达了三炮烧烤店,当时卢某、大军(丛某某)、隋某某在一个桌边坐着,我也和他们坐在一起了。我刚坐下,就有一个高个男人(宋纪友)和一个女人(赵懿盈)在骂卢某。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稍胖的男人(门广振)和一个带刀的男人(石磊)。这时,宋纪友对后来的两个男人说:“给我打戴帽子的那个。”石磊想冲过来打卢某,一直被毕某某拦着。门广振冲到我们桌前,捡起一个凳子朝卢某身上砸去,丛某某捡起两个啤酒瓶子朝门广振头上砸去,这时石磊拿着刀对卢某身上乱砍,门广振又捡起一个啤酒瓶子朝卢某头部砸去,卢某捡起凳子搪着,也打了他们几下。6、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经营“三炮烧烤店”。2013年7月2日晚,我叫赵懿盈到我店里来吃饭,她还带了刁照文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人(宋纪友)。当晚22时许,赵懿盈因为狗的事情和邻桌的徐某某吵了起来,徐某某的男友卢某也帮着徐某某骂赵懿盈,宋纪友就站起来指着卢某骂:“两个女的吵吵,你一个男的在那骂一个小姑娘你丢不丢人。”他俩骂着就有要打架的架势,我赶紧劝架,把他俩的情绪都平复了,刁照文也把宋纪友推到了马路边,我就安抚赵懿盈。后来一个穿绿色T恤的男人(王长木)来了,赵懿盈突然冲到卢某面前打掉了他戴的鸭舌帽;这时又来了两个男的,一个挺胖(门广振),一个拿着一把刀(石磊),我赶紧拦住拿刀的人,宋纪友又冲了过来说:“就打那个戴帽子的坐着的那个男的。”这时候门广振冲了过去,但不知道打谁,赵懿盈又冲到卢某面前给了他一个耳光,然后门广振就拿起凳子开始砸卢某,刁照文也用酒瓶子砸了卢某两下,石磊用刀砍卢某,王长木也跟丛某某打了起来,赵懿盈拿起了一个凳子砸卢某,卢某也用啤酒瓶子还手,宋纪友也上去参与打架。过了一会儿他们就不打了,各自离开了现场。7、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日晚上,我和我媳妇还有她的朋友“晨晨”(赵懿盈)、高个男人(宋纪友)、“小霞”一起吃饭,邻桌是我一个朋友卢某和他媳妇(徐某某)。晚上9时许,徐某某看到她桌子下面有条狗,就说这是谁的破狗真烦人,赵懿盈就来骂徐某某,她俩就吵了起来,卢某和宋纪友也参与了进来,我把宋纪友拉到国际酒店那边,让他开车回家。我刚回到烧烤店,宋纪友也跟着回来了,他们又吵了起来。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宋纪友又找来两个男人,他对他俩说:“给我打戴帽子的男的。”随后,后来的两个男人中的一个(石磊)拿了一把西瓜刀朝卢某的胳膊看去,另一个男人捡起一个碎啤酒瓶子捅卢某,宋纪友也上去对卢某拳打脚踢。他们三个打完卢某就跑了。8、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8日,其将车借给干儿子被告人门广振的情况。9、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门广振给卢某甲打电话称其开车肇事,卢某甲赶到后帮助门广振报警的情况。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宋纪友、门广振、石磊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1、验伤诊断书及住院病志,证实经丹东市公安医院诊断卢某左肘皮裂伤、左尺骨近端骨折、头皮裂伤、前胸部皮裂伤、右腕部皮裂伤,入院治疗的情况。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13、死亡证明,证实2013年11月9日,被害人卢某乙因交通事故溺水死亡。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门广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卢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5、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门广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591300元。16、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7日,经两次辨认,林某某辨分别认出于2013年7月2日在其经营的“三炮烧烤店”打架的男子系门广振、石磊、宋纪友。17、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卢某体表瘢痕,为轻伤一级;死者卢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溺水死亡;被告人门广振所驾车辆整车制动力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偏移不符合标准。18、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五名被告人殴打卢某的经过。19、听取被害人意见笔录,证实五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卢某对五名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门广振对死者卢某乙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20、超声波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懿盈2016年5月13日已经怀孕八周。21、户籍材料,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2、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3、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系共同犯罪。门广振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宋纪友、石磊、赵懿盈、门广振、刁照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宋纪友、石磊、赵懿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门广振、刁照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宋纪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石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门广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宋纪友、石磊当庭自愿认罪,赵懿盈、刁照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门广振犯聚众斗殴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犯交通肇事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门广振、刁照文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均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纪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犯走私废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石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三、被告人赵懿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门广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五、被告人刁照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述和代理审判员 苗 蕾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