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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106号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田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景祥,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东关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