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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永华、李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李永华,李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5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永华,女,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永杰,女,1985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永华、李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李永华主动履行本案全部偿还的义务即172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丽华,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