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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向华与闫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华,闫安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郭向华,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闫安善,男,汉族,1974年9月2日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华与被告闫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