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厂均与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厂均,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952号申请执行人:丁厂均,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军,农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厂均与被执行人固镇县信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