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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1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1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鄂0529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鄂0529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