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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516号原告韦某,男,1986年1月2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杨某,女,1986年10月10日生,畲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麻江县。委托代理人徐锡勘,男,系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成燕,女,系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及亲人做工作,原告为家庭和睦考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新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