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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728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宋来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琼,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孟鸣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程款9413119.68元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法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