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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伟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760号原告:葛伟,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淮安市生态新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新区狮山路88号金河国际中心701室。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环城南路15号。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2号。原告葛伟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葛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