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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动履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6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08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杜某某、赵某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