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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陈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陈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保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王建伟与陈保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陈保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保有、贾文菊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5号豪门新天地1幢2层050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91332-2);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5号豪门新天地1幢1单元11层6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0051723-1);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301幢2单元1层211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61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