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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岳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岳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804号原告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山市新华区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9155977E。法定代表人李全河,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珂,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亭,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