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张明明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592号罪犯张明明,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生,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瑶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07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明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