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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荣与被告范泽、范文叶、樊润梅、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荣,范泽,范文叶,樊润梅,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08号原告:王福荣,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范泽,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范文叶,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系范泽的儿子。被告:樊润梅,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系范泽的妻子。被告:孙海宝,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魏利冬,男,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张拥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福荣与被告范泽、范文叶、樊润梅、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王福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荣对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撤诉。审判长 顾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