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荣与被告范泽、范文叶、樊润梅、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荣,范泽,范文叶,樊润梅,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08号原告:王福荣,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范泽,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范文叶,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系范泽的儿子。被告:樊润梅,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系范泽的妻子。被告:孙海宝,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魏利冬,男,住内蒙古丰镇市。被告:张拥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王福荣与被告范泽、范文叶、樊润梅、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王福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荣对孙海宝、魏利冬、张拥军撤诉。审判长 顾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