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喻梅与刘国海、鲁红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喻梅,刘国海,鲁红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864号原告汪喻梅,女,汉族,汉川市人。被告刘国海,男,汉族,汉川市人。被告鲁红裙,女,汉族,汉川市人。系被告刘国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喻梅与被告刘国海、鲁红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喻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喻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喻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汪喻梅负担。审判员 胡敬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