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84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喻梅与刘国海、鲁红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喻梅,刘国海,鲁红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864号原告汪喻梅,女,汉族,汉川市人。被告刘国海,男,汉族,汉川市人。被告鲁红裙,女,汉族,汉川市人。系被告刘国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喻梅与被告刘国海、鲁红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喻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喻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喻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汪喻梅负担。审判员  胡敬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