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志与被上诉人谭俊、原审被告吴正兴、原审第三人王发强、吴泽芳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谭俊,吴正兴,王发强,吴泽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刚,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坚平,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吴正兴。原审第三人:王发强。原审第三人:吴泽芳。上诉人陈志因与被上诉人谭俊、原审被告吴正兴、原审第三人王发强、吴泽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陈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