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霍桂芹等诉韩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轩,霍桂芹,韩艳华,马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213号原告:李东轩,男,1987年5月29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区。原告:霍桂芹,女,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两名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艳华,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先志,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李东轩、霍桂芹诉被告韩艳华、马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轩、霍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李东轩、霍桂芹负担审 判 长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