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繁华与李宪伟、于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华,李宪伟,于立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272号原告:孟繁华,女,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李宪伟,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被告:于立春,男,37岁,汉族,产籍地: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孟繁华与被告李宪伟、于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孟繁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已申请撤诉,故本院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繁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繁华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