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周义忠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周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03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宏伟。委托代理人姚德成。委托代理人柴新顺。被执行人周义忠,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周义忠未经批准,于2016年1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高湾村集体土地533平方米,用于修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533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款5330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义忠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周义忠天国土罚字﹝2016﹞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惠芳代理审判员 鲁文强人民陪审员 于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