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684号原告:贾某,女,1982年8月19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鲁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贾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