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曹文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曹文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44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被告:曹文东,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被告曹文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 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应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