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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明英与重庆市巴南区春云家政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英,重庆市巴南区春云家政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641号原告:刘明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崔宁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春云家政服务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白鹤村五社。经营者:彭远春,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英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春云家政服务部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春云家政服务部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明英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卢再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