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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孙亚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孙亚南,赵雷,杨敏,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6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号江会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叶志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炳权、林立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亚南,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赵雷,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杨敏,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孙超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亚南、孙超男、赵雷、杨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亚南、孙超男、赵雷、杨敏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429.14元,利息4534.95元、滞纳金5979.69元,合共124943.78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1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