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杨进与彭俊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彭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660号申请执行人杨进,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彭俊杰,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杨进与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8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进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俊杰支付案款809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俊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俊杰名下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俊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杨进申请执行的案款8095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彭俊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8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