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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纪荣共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荣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58号罪犯纪荣共,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荣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869.56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18177.09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纪荣共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纪荣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纪荣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荣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纪荣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1365元,其仅履行小部分民事赔偿义务。罪犯纪荣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民事赔偿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纪荣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纪荣共考核期间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悔改表现不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荣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