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焕荣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42号罪犯姚焕荣,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焕荣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姚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焕荣在服刑考核期间,曾于2016年1月因打架被扣考核分4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姚焕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姚焕荣考核期内入账较高,账上余额较多,有财产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不足,且考核期内违规,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焕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