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浩诉被告李俊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李海,李俊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998号原告黄浩,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曾用名李同鹏),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李俊霖(曾用名李智),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成龙。原告黄浩与被告李海、李俊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黄浩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浩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科人民陪审员 路华盛人民陪审员 吴 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