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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项新工商农贸服务部与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新工商农贸服务部,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607号原告:项新工商农贸服务部。负责人:赵华林被告: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田孝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峰,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股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伟,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工商农贸服务部诉被告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某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项新工商农贸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工商农贸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项城市工商农贸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凡淑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