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初8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8号3F-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9862481P。法定代表人:韩晓芝,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原告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人情味》、《今生今世》、《古墓爱情》的放映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永顺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双方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授权音像节目清单见附件)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权利。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该授权证明书附件清单中包含本案涉案全部音乐视频。2015年12月1日,音集协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使。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16年1月18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其同意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托音集协,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侵犯其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2016年7月1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将授权期限延长到2017年6月30日,并同意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上述《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侵犯索尼公司之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可采取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和主张权利人合法的权利,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2016年7月1日,重庆市万州公证处出具(2016)渝万州证字第45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主要载明:2016年6月14日公证员牟秋云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鋈杰与申请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付标利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行四人共同来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园大道“世纪广场”3F的“超越神话商务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会所的“神话801”包间。进入该包间后,公证员牟秋云首先检查了付标利提供的用于取证的摄像设备和存储卡,经检查,摄像设备。储存卡均为空白,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由付标利在上述包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点歌操作,点播前五首歌曲完整播放,之后每首歌曲播放了片头及部分歌词后,使用点播机上的切歌功能跳过该歌曲,进入下一首歌曲的播放。上述播放歌曲的过程,在公证员牟秋云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鋈杰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播放画面进行全程录像。摄像完成后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将数码摄像机及存储有上述视频文件的储存卡交由公证人员保管。消费结束后,付标利在该会所服务台以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商户名称为“文艺超市”的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一张,另索取了该会所出具的盖有“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金额为260元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NO04171557)一张。消费所得的消费凭证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张鋈杰装入信封保管。公证员牟秋云使用随身所带手机的相机功能对该娱乐城外观及周边环境、标识等进行了拍照。公证书同时载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系根据实际情况所拍摄后打印;所附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复印件与申请人留存的原件相符;所附光盘内视频文件系有上述摄影刻录而成,内容与现场拍摄的情况相符。经庭审比对,永顺公司在其经另查明:由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光盘套装,ISBN号分别为978-1-7987-0468-6、978-7-7987-0469-3,内收光盘分别为12张、18张,其中DVD2、DVD3收录了全部涉案歌曲视频,该合辑包装及内置光盘内页上均载明上述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系台湾索尼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营场所播放了涉案的全部10首歌曲视频,其中《古墓爱情》一首歌曲视频内容为现场歌迷见面会场景的拼接。另查明:由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光盘套装,ISBN号分别为978-1-7987-0468-6、978-7-7987-0469-3,内收光盘分别为12张、18张,其中DVD2、DVD3收录了全部涉案歌曲视频,该合辑包装及内置光盘内页上均载明上述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系台湾索尼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本院审查确认其真实性(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378号公证书及《授权证明书》和《授权音像节目清单》、(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09号公证书及附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书》、(2016)渝万州证字第4505号公证书(含光盘、发票复印件)、《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及《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光盘套装、工商档案查询单等证据相互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由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的《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人情味》、《今生今世》9首歌曲视频系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过授权,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享有上述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有权对在此期间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该期间内,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而《古墓爱情》一首视频由于其版本为现场歌迷见面会版本,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对其并不享有作品的权利,故原告以其享有《古墓爱情》作品著作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责任承担问题,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放映了涉案9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前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6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KTV包房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即《做一天的你》、《反复记号》、《海市蜃楼》、《酸甜》、《马甲上的绳索》、《我要的选择》、《独占神话》、《人情味》、《今生今世》);二、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计6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超越神话永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田松人民陪审员 陈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