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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夏广波与安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广波,安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夏广波,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龙江县中粮集团装卸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安旭明,男,1983年6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广波与被执行人安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夏广波于2016年1月2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安旭明给付赔偿款126978.62元,案件受理费4332.18元,鉴定费800.00元,合计13211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安旭明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夏广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