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茜蓉与恩平市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茜蓉,恩平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初217号原告:谭茜蓉,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代理人:莫陈波,系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西门路**号。原告谭茜蓉诉被告恩平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茜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茜蓉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茜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谭茜蓉负担。审 判 长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