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扣美、孙亚英等与韦勤、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裕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扣美,孙亚英,高琴,韦勤,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裕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183号原告:刘扣美,居民。原告:孙亚英,居民。原告:高琴,居民。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丽萍,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勤,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裕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日月路与福裕路交接处日月路19号。法定代表人:孙连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彬,该居委会法律顾问。原告刘扣美、孙亚英、高琴诉被告韦勤、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裕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扣美、孙亚英、高琴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扣美、孙亚英、高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扣美、孙亚英、高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刘扣美、孙亚英、高琴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