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安徽省芜湖县三元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省芜湖县三元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炎庆,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县三元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文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泾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蒋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及缴纳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对被告安徽省芜湖市三元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1876元移送执行。执行期限内,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期限将至,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11876元,由被告安徽省芜湖县三元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