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红军、刘志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刘志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刘志河,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刘红军申请执行刘志河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保民二终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二终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