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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菅伟民与赵亚兵、谢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伟民,赵亚兵,谢海涛,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272号原告:菅伟民,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阳,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兵,男,汉族,1980年6月2日生,住郏县。被告:谢海涛,男,回族,1981年12月24日生,住郏县。被告: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建设银行平东支行办公楼9、10层。负责人:牛六连,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彩虹桥南200米)负责人:石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晖,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菅伟民诉被告赵亚兵、谢海涛、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菅伟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亚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亚兵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菅伟民撤回对被告赵亚兵的起诉。审 判 长  乔亚琴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培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