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韩东犯抢劫罪、强奸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02号罪犯韩东,别名叶枫,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市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作出(2012)枣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韩东的原判(刑期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韩东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1年7月5日该犯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少年管教一年,2002年6月4日解教;2002年1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韩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