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简伟与重庆金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伟,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836号原告:简伟,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永路297号光大世纪建材市场A栋二楼,注册号91500227781583914T。法定代表人:班峰。被告:重庆金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注册号91500107622187914P。法定代表人:杨长林。原告简伟与被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简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伟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伟撤回对被告重庆福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