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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州市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2057号原告: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被告:徐州市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稚晶。原告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里奥钢结构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生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里奥钢结构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猛,被告恒源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稚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普里奥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760元及至实际付款日违约金10189.4元(自2015年2月1日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钢结构厂房独立基础及钢结构预埋件,合同单价为每个基础2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给被告,工程已于2014年1月底投入使用。被告在施工中就拖欠工程款,工程投入使用后仍长期拖欠工程款,2015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后,被告又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目前尚欠工程款41760元。被告恒源生物公司辩称,一、合同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签单,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原告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再次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答辩人没有拿到工程验收证明签单。二、原告方所建基础数量也和合同不符合,且一直未投入使用。三、我单位法人和股权变更前的合同我们认可,但实际情况不清楚。是否当时验收不合格,还是其他情况应当查实。我单位认可该款项,但是工程如果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和后果难以想象。经审理查明,发包方恒源生物公司(作为甲方)与承包方普里奥钢结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钢构厂房基础部分施工合同》,约定由普里奥钢结构公司承建被告钢结构厂房独立基础及钢结构预埋件。工程地点:恒源公司内。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不包括增值税发票费用):共计:107个基础,每个基础2300元,总价款:246100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款结算方式为:1、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施工设备并部分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作为启动资金;2、工程进度超过5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20%;3、在基础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2日内付20%;4、余款4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完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保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正常验收。2、工程验收:按照验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采取阶段方式验收,整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等级标准,方可算整体竣工。验收工作应在钢结构基础完工后一个星期内举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签单,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罚合同价款的1%。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施工。2、甲方不按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普里奥钢结构公司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对施工工程量进行核算,并出具工程量清单一份,内容为我公司(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为贵公司(徐州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制作钢结构独立基础78个。于2014年1月25号完成。吕锋签字情况属实。2015.2.6。2014年1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380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4年3月21日支付工程款33260元。2015年5月4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付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邮件被退回。2015年8月10日,原告代理人再次向被告付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15年8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普里奥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恒源生物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签订时间,亦无工程施工的起至日期,只有工期。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目前不能确定被告付款的节点及原告施工进度存在违约情形。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欠工程款41760元无异议,被告恒源生物公司应当及时给付。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10189.4元,由于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实不能确定工程的起止日期等合同履行情况。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张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普里奥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1760元及损失(以本金41760计算,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徐州市恒源生物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人民陪审员  梁昌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丹 来自: